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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李斌,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李松光,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李斌诉被告李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对被告李松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为1170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判员孙国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林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