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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异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军与潘菊芬、灌云烨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军,潘菊芬,灌云烨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异字第0003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任军。被执行人潘菊芬。被执行人灌云烨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武、吴倩宇,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任军因对本院委托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苏先评司法字(2015)第040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的评估结果不服,认为价格过高且简易工棚不应��入评估范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任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任军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任军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 进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戴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林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