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徐大祥与曾绪均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大祥,曾绪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54号申请人徐大祥,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曾绪均,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大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绪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曾绪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共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