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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初字第2008-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一凡申请执行张俊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一凡,潘红晓,张俊营,王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初字第2008-358号申请执行人:刘一凡,女,汉族,生于2001年3月9日,住禹州市古钧台东西街16号。申请执行人:潘红晓,女,汉族,生于1975年2月16,住址同上,系刘一凡之母。被执行人:张俊营,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5日,住禹州市火龙镇张楼村4组。被执行人:王月霞,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15日,住禹州市火龙镇张楼村4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07)禹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刘一凡申请执行张俊营、王月霞赔偿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07)禹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玉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