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合成与周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合成,周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周合成。被告周合军。委托代理人周磊。原告周合成与被告周合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无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合成、被告周合军的委托代理人周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0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8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故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该笔借款是被告向原告所借,借款的理由是:原、被告的母亲去世时,原、被告的亲戚所出的礼金有一部分没有写在账本上,被原告私自占有了,被告无奈以借款的名义向原告索要了58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2、原、被告双方在一年前,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继而打架,原告将被告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伤情为轻微伤,虽经派出所、村委会调解无果,但被告认为该笔借款应抵顶原告应赔偿给被告的医药费等各项损失。综上,被告不应当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原告补充称,被告所述不属实。该笔借款是被告以进料为名向原告所借。当时是借了7000元,后来又陆续还了1200元。剩余58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关于被告所述打架受伤一事,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若被告执意要求原告进行赔偿,也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而不应当直接将该笔借款抵顶赔偿款。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周合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2009年3月15日被告周合军为原告周合成出具的借据一张,内容为“暂借周合成现金伍仟捌佰元整(5800元)”。被告质证,1、对证1无异议。2、对证2有异议,借条中显示的借款日期为2009年3月15日,充分证明该笔借款是在原、被告的母亲去世后三、四天借的。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告周合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0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8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周合成与被告周合军之间的借款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提出原告在原、被告母亲去世时私自占有部分礼金拒不交出,且在一年前将被告打成轻微伤,故以此来抵顶该笔债务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合军偿还原告周合成借款5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合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无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蕴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