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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青执字第9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国庆与XX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庆,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青执字第949-1号申请人李国庆,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XX,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李国庆申请执行XX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XX价值6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