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学龙与许学龙、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学龙,李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监字第0000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许学龙,居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彬,居民。申请再审人许学龙与被申请人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赣民初字第5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审被告许学龙不服本院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许学龙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中有李彬发生交通事故之前的医药票据,该票据的费用不应由我承担,原审程序不合法,应予再审。经审查查明,原审卷宗中仅有李彬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期间的一张医药票据(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8日),交通事故发生日为2014年7月3日,住院治疗出院日未2014年7月28日,许学龙称原审程序不合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许学龙的再审请求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许学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淑进审判员  谭传之审判员  孟庆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