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岳喜梅与候凤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喜梅,候凤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岳喜梅,女,35岁。被执行人候凤山,男,44岁。本院在执行岳喜梅申请执行候凤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友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喜梅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候凤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友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李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