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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三礼铁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德清琦楷电子有限公司、德清县华仁塑料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三礼铁路材料有限公司,德清琦楷电子有限公司,德清县华仁塑料厂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4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三礼铁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马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5176239-4。法定代表人沈一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生,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琦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洋北村,组织机构代码73383063-4。法定代表人庞华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华仁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私营城D-15块,组织机构代码73841032-1。代表人王伟华。上诉人浙江三礼铁路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三礼铁路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诉两被上诉人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案件经过庭审后,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票据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德清琦电子有限公司、德清县华仁塑料厂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由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案由规定》第二十八项票据纠纷:既包括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也包括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故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票据纠纷,本案的票据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新站实验区支行,票据支付地在合肥市瑶海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应遵循管辖恒定原则,在确定有管辖权后,不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改变管辖。三、即使案件应当移送,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票据纠纷一案业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庭审,根据庭审情况,被上诉人德清县华仁塑料厂辨称系从陈光军处获得涉案汇票。陈光军是从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处非法获得汇票,并涉嫌伪造上诉人财务专用章,陈光军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如果必须移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将案件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才能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综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并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德清县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管辖恒定原则。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浙江三礼铁路材料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将诉讼请求从返还汇票变更为赔偿损失。根据原审原告浙江三礼铁路材料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应为票据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且本案两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德清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浙江三礼铁路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德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