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初字第63号起诉人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傅大伟,社长。2015年9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称:合肥元仁商贸有限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未经起诉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内大量销售起诉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盗版书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元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习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