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异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关于异议人周明华与被异议人张萍、高爱枝、赵维国执行异议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华,张萍,高爱枝,赵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异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华。被执行人张萍。被执行人高爱枝。第三人赵维国。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华与被执行人张萍、高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明华以赵维国系被执行人张萍之夫,有义务共同偿还债务为由,申请追加赵维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张萍与第三人赵维国是合法夫妻,本案诉争的债务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赵维国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划拨被执行人张萍、高爱枝、赵维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00元(执行案款本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2300元。迟延履行利息及从2010年2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利息另行计算)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昂审判员 杨冬初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