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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姚小娥与十堰神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忠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小娥,十堰神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忠,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83号申请人姚小娥。被申请人十堰神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忠。被申请人马波。申请人姚小娥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十堰神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姚小娥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款人十堰神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出借人姚小娥借到人民币150万元整,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前。被申请人陈忠提供担保。201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马波向申请人姚小娥出具承诺书,承诺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还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十堰神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忠、马波所有的价值150万元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王京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李斌、柴云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小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十堰神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忠、马波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王京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李斌、柴云共同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