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秀娥与山东迪生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娥,山东迪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娥,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山东迪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孙秀娥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迪生电子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10047元,2015年03月25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74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