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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余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余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胡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1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丁 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旷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