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影月食品有限公司与徐万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华市影月食品有限公司,徐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影月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被执行人徐万元。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影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徐万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金东调确字第002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7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1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