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桂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桂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白云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培进。委托代理人:郑英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淼,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桂英。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英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