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长臣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臣
案由
盗伐林木,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长臣,绰号小奎,出生于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日被临时羁押,6月5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臣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芳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刘长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尚未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吉兴林场7林班8小班、27林班3、11小班内,擅自采伐色树。在将所采伐林木装车过程中,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林业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及时报警。经现场勘查,所采伐林木为胸径20-32厘米的色树13棵,核立木蓄积4.2161立方米。案发后,所采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检尺野帐、扣押发还清单、小班调查卡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赵某某和、高某某、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滕云飞的陈述;4、被告人刘长臣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阿城区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长臣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长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长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刘长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尚未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吉兴林场7林班8小班、27林班3、11小班内,擅自采挖色树。在将所采伐林木装车过程中,被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林业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发现及时报警。所采伐林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经现场勘查,所采伐林木为胸径20-32厘米的色树13棵,核立木蓄积4.2161立方米。被告人刘长臣于2015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3月26日早8时许,阿城区林业局林业稽查大队报案称,在阿城区金龙山镇站家屯屯东国有吉兴林场施业区内,有人盗伐林木。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工作。2015年6月2日6时许,刘长臣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抓获。2、证人赵某某和证言:2015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小奎通过电话联系我,说有一趟绿化活,想用车,我就开车来阿城了,我车上装了3棵绿化树,我看着象色树,胸径16-18厘米左右,车还没装完,就被林业局的工作人员给抓住了,小奎告诉我说他挖树有手续,但我没看到。3、证人高某某证言:2015年3月26日凌晨2时40分左右,我通过云翔货站打电话接到一个活,就是拉绿化树的活,货站告诉我说手续齐全,我车上装的是3棵绿化树,讲好运费1000元,正在装车的一共四辆车。4、证人母某某证言:我是金瑞泽园林有限公司的采购员,2015年3月我准备买13棵色树做绿化用,就给刘长臣打电话问他是否有树。3月24日,刘长臣给我打电话说有树了,让我来阿城。3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刘长臣带我到挖树的沟里两处挖树的地点,告诉我从这选树,我选好树用红塑料袋绑上,选完的树工人就直接挖了,一共挖了13棵色树,胸径20-32厘米,树钱还没等结算,树就被林业局扣押了,刘长臣说一切手续都由他办理,我就没仔细看他给我出示的手续。5、被害单位代表人滕云飞陈述:我是阿城区林业局吉兴林场的副场长,负责林场的营林生产。2015年3月26日,27林班3小班、11小班和9林班8小班的国有林,一共被挖了13棵,都是胸径20-32厘米的色树,在绿化树市场价格每株大约1000元。6、被告人刘长臣供述:2015年3月25日,我在阿城区金龙山镇战家屯东沟里,盗挖了13棵胸径20-32厘米的色树,我没有采挖手续,挖树的工人和钩机都是我找的,运输车辆是我和货主母某某分别找的,每人找了两辆,我和母某某约定挖树的一切手续由我办理,我负责装车运到高速,车上高速后母某某给我树钱。我给母某某出示过苗木单子,他以为是挖树手续,我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采伐许可证。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刘长臣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4月19日刑满释放。8、扣押发还清单、检尺野帐、小班调查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臣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长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盗伐林木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长臣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建光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