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贵新与陈国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56—2号申请执行人杨贵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国雄,男,回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月26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贵新与被执行人陈国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国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贵新执行款2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共计20200元。2015年7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国雄所有的奥迪牌甘D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贵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其理由是:双方通过私下协商并达成协议,问题已得到解决,陈国雄已主动给付杨贵新执行款13000元,剩余执行款7000元,由陈国雄于2015年11月底之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国雄所有的奥迪牌甘Dx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终结对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5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