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通杰诉被告肖进、谢坤驱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杰,肖进,谢坤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凯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杨通杰。委托代理人王彪。被告肖进。被告谢坤驱。原告杨通杰诉被告肖进、谢坤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通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彪,被告肖进、谢坤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4日,原告与二被告口头协商劳务施工事宜,二被告将其从凯里职院四区项目部转包来的凯里民族职业技术学院1号食堂、第14、16号学生宿舍楼的部分劳务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食堂主体工程价格每平方米176元,宿舍主体工程每平方米155元,贴地板砖和墙砖按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因为工期较紧,在没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二被告就要求原告带着民工于当天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到了2011年11月6日,谢坤驱才将其自行拟好的《施工协议》拿来给原告签字,因原告没有文化,谢坤驱玩弄文字游戏,将贴地板砖和墙砖的价格加在主体工程的价格内,写成宿舍每平方米175元,食堂每平方米196元,导致贴地板砖和墙砖的价格的计算方式由原来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变成了按主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且食堂的第一层高度是4.5米,而第二层高度是12米多,导致原告严重亏损。在施工过程中,二被告故意处处为难原告,不按原告完成的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工人工资,原告要求拨款时,二被告就要求原告以高利贷的形式向他们借款,支付高利息。有时被告拿工资来发放时,喜欢发给哪个班组就发给哪个班组,然后才叫原告补签字,完全不顾原告的管理与安排,造成工人们闹意见。原告从被告手中实际只领得工钱1833600元,原告实际付出1987475元,已多支出153875元,这一多支出的款项中有原告为二被告垫付在施工中所需的铁丝、铁钉等消耗性材料款71670元。因二被告的种种刁难行为,导致工人不愿上班,原告无法继续施工而被迫离开工地。原告离开工地后,在农民工的强烈要求下,四区项目部才支付了农民工的工资,该工程仍由原告带领的那伙农民工继续施工完成。但二被告未经与我结算,即起诉要原告偿还四区项目部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凯里市人民法院在原告与二被告未经结算的情况下,即判决由原告偿还二被告垫付的工资钱。因原告与二被告的施工协议明确约定包工不包料,原告在施工期间,二被告未拿钱给原告购买施工所需的消耗性材料,并交代由原告垫付后,待工程完工时一并结算,原告为此垫付了71670元的材料款,该垫付的款项至今尚未处理。为此,原告诉请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消耗性材料款7167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施工协议》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为二被告施工和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的事实。3、购买材料凭证及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为二被告购买消耗性材料的事实。4、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该垫付款项未经结算且未经审判处理的事实。5、证人证实材料,拟证明原告在施工中为二被告购买材料并垫付材料款的情况。6、原告领取工钱的记录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只领得工钱,未结算材料款的事实。二被告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2011年10月24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协议中约定:1、凯里市职院宿舍、食堂劳务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宿舍每平方米175元,食堂每平方米196元,包工不包料,一次性包干等相关约定。但因该《施工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该工程的履行期限及“包工不包料”的履行出现偏差,故双方于2011年11月6日重新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该协议仅对“乙方的施工期限以甲方与职院相关合同的时间为准”进行了约定,以及增加合同第四条中“乙方负责图纸内所有人工并包钉子、铁丝”,乙方的承包内容作出了详细约定,并不是完全的包工不包料。原告在诉状中称:2011年10月24日及2011年11月6日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对于工程承包价格出现了巨大反差,二被告欺骗原告的情形与事实完全不符。首先两份合同对于承包工程的单价并未作出任何改变,仅对协议的第四条及第五条作出了部分改变,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告以自己文化程度低,不识字为由,否认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完全无理无据。原告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且从事建筑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工程承包经验。根据常识判断都能知道,任何一份合同原告都会仔细阅读,且原告也单独持有一份。合同中的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承包内容等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符合市场经济定价原则,原告以自己文化程度低否认合同无理无据。二、根据《施工协议》中约定,钉子、铁丝等消耗性材料已包含在工程总承包价款中,原告不能再次要求,且原告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根据双方2011年11月6日再次签订的《施工协议》中第四条约定:“乙方负责图纸内所有人工并包钉子、铁丝”,该条款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包工不包料”的例外情形。双方约定的“包工不包料”系指木材、水泥等工程材料由甲方承担,但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对于钉子、铁丝等消耗性材料及工程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双方才于2011年11月6日重新签订《施工协议》,此项事实在双方之前的追偿权纠纷诉讼中,原告亦承认该事实。同时,在原告2012年12月24日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中也自认了“乙方负责图纸内所有人工并包钉子、铁丝”该条款的存在。但原告在自己的起诉状中却直接否认该事实,并在自己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对2011年11月6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进行伪造,企图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综上所述,双方于2011年11月6日签订的《施工协议》系对之前协议的补充,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告以自己文化程度低否认该协议无理无据。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包工不包料”的例外情形,钉子、铁丝及图纸、人工等均是原告承包内容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价款亦包含在双方约定的总承包款之中,该权利义务关系已有生效判决得到解决。但原告在起诉中却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企图干扰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是其对人民法院及法律的蔑视。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并对原告伪造证据一事作出相应的处罚。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1、2011年10月24日、2011年11月6日的《施工协议》复印件,拟证明2011年11月6日前的施工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该协议约定了原告杨通杰承担钉子、铁丝等消耗性材料,且原告存在伪造关键性证据的事实。2、凯里市法院民事判决书、黔东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曾自认了“乙方负责图纸内所有人工并包钉子、铁丝”的事实。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凯里职院1号食堂、第14、16号学生宿舍楼劳务施工工程合伙人。经原、被告协商,二被告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2011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二、工程单位:宿舍每平方米175元,食堂每平方米196元;包工不包料,一次性包干,不作任何调整。四、工程内容:按图纸进行施工,包括主体、内外装饰的工程(挖孔基础开挖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基础浇混泥土)。五、工程工期:若因甲方材料供应或其它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的工期,则工期顺延。之后,2011年11月6日,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取代了上述协议,对第四、五条修改为:四、工程内容:按图纸进行施工,包括主体、内外装饰的工程;外墙保温与外墙漆除外(挖孔基础开挖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基础浇混泥土);乙方负责图纸内所有人工并包钉子、铁丝。五、工程工期:按职院合同时间为准;若因甲方材料供应或其它甲方原因造成延误的工期,则工期顺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因故退出工程施工,双方为此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双方的工程量及应付的工程款,并判决杨通杰支付肖进、谢坤驱垫付的民工工资。杨通杰为此提起上诉,之后,撤回上诉。同时查明:原告在上述上诉状称:“…上诉人(原告)与被上诉人(二被告)才于2011年10月24日签订《施工协议》,2011年11月6日被上诉人又重新打印了一份《施工协议》,令上诉人在上面签字。…两份协议的内容区别在于第四条…乙方负责图纸内所有人工并包钉子、铁丝。”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先后签订的两份《施工协议》均有双方的签字认可,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义表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原告提交的2011年11月6日签订的《施工协议》第四条没有“…乙方负责图纸内所有人工并包钉子、铁丝。”字样,与原告在上述上诉状中的陈述矛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对原、被告提交的2011年11月6日签订的《施工协议》真伪进行司法鉴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2011年11月6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消耗性材料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通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杨通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