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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曲军与被告蔡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军,蔡丽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曲 军 与 被 告 蔡 丽 娟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曲军,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蔡丽娟,大安市人,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军与被告蔡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