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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海宾、潍坊鑫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宾,潍坊鑫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宾。被执行人潍坊鑫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鹤翔安养中心,驻潍坊市宝通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申请执行人周海宾诉被执行人潍坊鑫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鹤翔安养中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