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国华与赵华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虎,赵华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赵国虎,男,汉族,1959年11月出生,被告赵华英,男,汉族,现年约60岁,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国虎诉被告赵华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国虎于2015年9月15日以欲和被告赵华英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国虎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00元,退还其50元。代理审判员  王建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