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现��与洛阳宝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国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286-2号原告许现宗。委托代理人陈占军、常琳,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宝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区奥体花城三期5幢03号。法定代表人:马长青,职务:执行董事。被告洛阳国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25号首电医院隔壁。法定代表人:马长勇,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现宗诉被告洛阳宝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国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现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现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现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许现宗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