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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罗素彬、李道福与毛兴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素彬,李道福,毛兴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罗素彬,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李道福,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毛兴建,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罗素彬、李道福诉被告毛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赤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素彬、李道福,被告毛兴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素彬、李道福诉称:2010年5月中旬,被告毛兴建曾给原告打电话,想购买原告一株直径六十公分的黄桷树。原告提出挖树的时候必须通知原告且需支付现金。同年6月6日,原告发现黄桷树被人挖走,追问被告得知后得知,该黄桷树为被告私自挖走,当日原告将黄桷树作价7000元卖与被告。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当月18日支付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买原告树木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毛兴建辩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现在暂时无钱归还,请求延期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原告罗素彬、李道福将一株黄桷树以70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毛兴建,并约定此款于同月18日支付,被告随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罗素彬卖黄桷树(约六十公分)¥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前三月份转让合江鹿溪四组土地租金及树木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合计17000.00元整(大写壹万柒仟元整)。此款必须于2015年6月18日付清。欠款人毛兴建。2015.6.6”,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欠款7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另有土地租金及树木款10000元未结清,故被告出具借条时将黄桷树买卖款7000元与土地租金及树木款10000元写在同一张借条上。另查明,在种植黄桷树时原告罗素彬、李道福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种植树木费用均为两人共同出资,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罗素彬与李道福已登记结婚。本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经法庭质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欠条及本院对被告毛兴建之妻邓菊芬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罗素彬、李道福已依约履行了出卖黄桷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毛兴建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兴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罗素彬、李道福给付欠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毛兴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赤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