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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9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马某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刘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