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襄阳市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襄阳市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29号原告杨建国。委托代理人龚升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市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60号9楼924号。原告杨建国诉被告襄阳市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国于2015年9月15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申请撤回对襄阳市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胥陈程输入:校对:印数:10份页终校:用印:时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