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晓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晓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24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玉艳,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晓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洪卫军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