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97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桦,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一统,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汉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32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航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