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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2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慧清与李宏、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慧清,李宏,陈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772-1号原告林慧清,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涂崇禹、张骁,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新明,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慧清与被告李宏、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晞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蔡 乾人民陪审员  苏文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