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易志忠要求宣告易维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志忠,易维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峨眉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易志忠,男,生于1970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向飞,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易维林,男,生于1946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段若芬,女,生于1948年10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易志忠要求宣告易维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易维林与申请人易志忠系父子关系,与段若芬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易维林遭遇车祸造成七级伤残,为妥善处理被申请人交通事故赔付事宜,其配偶段若芬同意指定易维林之子易志忠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易维林遇车祸造成七级伤残,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为:被鉴定人不能完全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对其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易维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易志忠为被申请人易维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