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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一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范德林与隆回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林,隆回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一初字第1463号原告范德林(反诉被告),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反诉原告),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尹志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洁,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系该医院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灿,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系该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林(反诉被告)诉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反诉原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德林(反诉被告)与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德林(反诉被告)以其治疗尚未终结为由,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反诉原告)以原告范德林(反诉被告)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范德林(反诉被告)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范德林(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隆回县人民医院(反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杨凯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肖奇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