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湖南旷野鼎盛酒业有限公司、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69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湖南旷野鼎盛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邝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旷野鼎盛酒业有限公司、邝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胡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