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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商外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台州开来丰泽金属有限公司,顾劲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商外终字第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秀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松。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宝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台州开来丰泽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玉青。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顾劲松。上诉人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实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志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台州开来丰泽金属有限公司、顾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外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丰泽实业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开来丰泽实业(浙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晓鸣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张碧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