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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东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伏爱华与被告赵学灵、张开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爱华,张开良,赵学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伏爱华,女,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张开良,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赵学灵,女,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伏爱华诉被告张开良、赵学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伏爱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成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