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仁喜与李桂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仁喜,李桂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81号申请人:赵仁喜。被申请人:李桂萍。申请人赵仁喜与被申请人李桂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桂萍驾驶的鲁D×××××号微型轿车。第三人赵雷以其所有的鲁D×××××号轻型普通货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桂萍驾驶的鲁D×××××号微型轿车;二、查封赵雷所有的鲁D×××××号轻型普通货车。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