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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前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大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李大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9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前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4906975-5。法定代表人王金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燕珠,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大营,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大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大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大营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偿付义务及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大营有开设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只有人民币100多元,无扣划价值,故未进行扣划。本院向南安市国土部门、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李大营土地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4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大营名下的闽C81X**号小型汽车进行查封登记,因查无该车下落,无法实施扣押。因被执行人李大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李大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李大营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前峰机械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大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