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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永川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600号罪犯郭永川,无职业。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郭永川因犯盗窃罪,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鄂硚口刑初少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24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郭永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永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4个表扬、��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永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郭永川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永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兴无审判员印坤代理审判员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胡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