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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民初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耀诉被告赫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郾民初字第0877号原告王新耀。被告赫文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耀诉被告赫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新耀不能提供被告赫文胜的确切地址,造成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