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张海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军。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查,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向上诉人陈文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上诉人陈文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并获得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小平审 判 员 张防修代理审判员 向兴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严冰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