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何某,城镇居民。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韦世玮代理审判员李海珍人民陪审员杨琼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林业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