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7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代传荣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7003号罪犯代传荣,男,1979年2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涵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传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该犯尚未退出的现金人民币59500元及手机一部、追缴该犯及同案人赃款人民币21700元、港币10元、马币310元、手机1部、银行卡2张。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传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代传荣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代传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代传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代传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传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一 鸣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薛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