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委会与汪纪元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汪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中路。法定代表人赵丹,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汪纪元,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大学文化,浙江瑞翔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郑麻车村郑麻车,现住浙江省兰溪市车站东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阜建罚字(2013)第3-2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汪纪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汪纪元的银行存款115619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