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郭淑之与张世德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郭淑芝,无职业。被执行人张世德,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世德银行存款1002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