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富明与被告杨文玺、杨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富明,杨文玺,杨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周富明。被告杨文玺。被告杨真。系被告杨文玺之子。原告周富明与被告杨文玺、杨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正月初二,被告以做生意无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月利率2%,借期一年,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清偿了当年的利息,本金又延借半年。到期后经催要本息未归。现请求:一、由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周富明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180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农历1月2日至农历7月2日,以后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经过及清息情况基本属实。去年年底清息时口头约定又延长借期一年,故同意今年年底归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月2日,被告杨文玺、杨真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周富明借款15000元,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一张。同年年底被告向原告清偿了当年的利息,本金双方约定又延长借期半年,即2015年农历6月2日归还。原告称条据丢失,二被告又重新向原告补写条据一张,内容:“今借到周富明现金15000元。开始古正月初2日止6月2日月息2分2014年12月27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归。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借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周富明与被告杨文玺、杨真曾建立了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依约向二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归还,现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二被告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之义务。对原告诉请的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文玺、杨真归还原告周富明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1900元(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农历1月2日至2015年农历7月13日止)。以上共计169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杨文玺、杨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