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01555号原告段某。被告任某。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我和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时我带一名女儿任仔冉,××××年××月××日生一女儿任仔峥。被告赌博成性,撒种种谎言骗我父母、亲戚的钱。被告的行为已使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我与被告离婚;2.两名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提供有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任仔峥。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段某要求与被告任某离婚,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达不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贵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