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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重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被吴玉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新,吴玉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重初字第6号原告赵立新(曾用名滕金凤),男,汉族,1941年11月出生,原籍陵城区东关村,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城区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玉平,女,汉族,1978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新与被告吴玉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新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理由是本案的审理结果需要以(2015)陵行初字37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15日原告赵立新向本院以陵城区人民政府、陵城区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出(2015)陵行初字第37号行政撤销之诉,要求撤销陵城区人民政府、陵城区国土资源局为腾金峰(被告吴玉平的公公)颁发的陵土集用(99)字第498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本案的审理结果需要以(2015)陵行初字37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罗 燕审 判 员  李德东人民陪审员  赵玮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月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