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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某诉朱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吴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范家乡。被告朱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范家乡。被告徐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范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朱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吴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