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某诉朱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吴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范家乡。被告朱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范家乡。被告徐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范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朱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吴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