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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良炳、程良法等与陈庆、李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庆,程良炳,程良法,程良来,石咏连,李国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终字第001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良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良法。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程良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咏连。一审被告李国平。委托代理人胡干祥,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智路1号。代表人杨朝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顺,该公司法律顾问。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华新路2号。代表人周志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庆与被上诉人程良炳、程良法、程良来、石咏连,一审被告李国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庆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程良炳、程良法、程良来、石咏莲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庆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717元减半收取为1,859元,由陈庆负担。审 判 长  程莉娜审 判 员  聂 潇代理审判员  段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