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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谢军敏与高小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军敏,高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谢军敏,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小玉,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谢军敏申请执行高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992号���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高小玉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军敏支付借款33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小玉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南、花园路西5号楼2单元9层东户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小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南、花园路西5号楼2单元9层东户有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松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