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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詹仲波与宜昌市夷陵区面馆王中式快餐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仲波,宜昌市夷陵区面馆王中式快餐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26号原告詹仲波。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面馆王中式快餐店。负责人罗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仲波与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面馆王中式快餐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仲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面馆王中式快餐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仲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仲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原告詹仲波负担。审判员  冯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翔 来自